曾经混沌与未来可期,《刑法》作用效果如何?注安师前途光明吗?

来源: 安谷安全 | 2021-02-21 10:23:14

 
事前追责,还是事前背锅?《刑法》的作用效果如何
 
 
 

 

注册安全工程师

 

(英文全称 CertifiedSafety Engineer,简称 CSE),从2004年首次开考一直延续至今(2016年暂停考试),可谓源远流长。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注安的“一生”可以被概括为:或许曾经混沌,但必定未来可期

 

事前追责,还是事前背锅?《刑法》的作用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判断某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国家政策对其的认可度,二是给予的福利待遇支持。今天,我们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注安证书的含金量。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充实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其中有一个条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长期以来,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根深蒂固存在一种概念,即安全生产就是结果导向论。

 

“出事故是偶然的,概率很低,我不会这样倒霉”“没出事是运气,出了事是晦气”“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因此,没有安全生产自身压力,安全管理粗放粗糙,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流于形式,蜻蜓点水,得过且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等监管监察指令,应付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司空见惯。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明知隐患的是谁?拒不整改的又是谁?如果理不清楚这层关系,安全管理人员难逃背锅。

 

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是专业的安全人员,专业知识淡薄,对于隐患辨识和排查主要还是依赖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应急部门的检查,因此明知存在隐患,首先知道隐患的一定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告知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后,他们才知道隐患的存在,但拒不整改,一般是主要责任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主观行为,我作为安全人员,告知你隐患的存在了,但我没有权力,因为你是领导,你也不听我的,你仍然要进行作业,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到底在谁?这时候很容易形成背锅的死循环,就是我们常见的一出事就拉安全管理人员背锅。

 

避免背锅至少需要形成两个条件,第一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已经告知主要负责人隐患的存在,第二安全管理人员主动告知了风险后,主要责任人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据不整改。

 

其实这很难!但仍有方法避免,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隐患时一定要下发纸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各部门各车间,甚至给主要负责人下发隐患告知书,对于隐患及时排查记录,做好台账管理!

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入刑,将影响深远,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也涉及到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之路,任重道远,相关人员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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